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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部征集2012年高新技术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

2011-05-01

各有关单位: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(2006-2020年)》和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》有关部署和要求,落实《国家“十二五”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》和若干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,组织落实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。经研究,现采取限额推荐方式征集预备项目。有关情况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征集范围

  本次预备项目征集包括能源、信息、先进制造、材料、交通、地球观测与导航、现代服务业等7个技术领域。

  各领域指南分为基础研究类、前沿技术研究类、应用开发及集成示范类,请分别按照不同类型的项目推荐书格式填报(见附件)。现代服务业领域指南仅包括应用开发及集成示范类。

  1.基础研究类

  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,面向各领域未来发展和科技进步,具有战略性、前瞻性、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。

  2.前沿技术研究类

  围绕国家经济发展重大战略需求,以获取知识产权,形成原型样机(品)、技术系统或示范系统为目标,攻克前沿核心技术,研发关键共性技术,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生长点。

  3.应用开发及集成示范类

  以重大工艺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,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,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,突破技术瓶颈制约,提升产业竞争力。

  二、预备项目推荐主体及推荐限额

  1.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(直属机构、直属事业单位)科技主管机构。各部门推荐限额为:

  教育部推荐不超过400项,中国科学院推荐不超过100项;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建设部、国资委、广电总局、能源局各推荐不超过30项;

  其他部门各推荐不超过15项。

  2.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。其中,A类省(市、区)各推荐不超过30项,B类省(市、区)各推荐不超过20项。A类省(市、区)指《2010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》中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高于50%的地区,包括上海、北京、天津、广东、江苏、辽宁、浙江、陕西、山东、湖北、福建、黑龙江、重庆;B类省(市、区)为其他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。

  属于部省(市、区)会商明确规定的任务,根据指南要求申报,由省(市、区)科技部门审核推荐,不受推荐限额限制。请在推荐项目清单备注栏中标明。

  3.各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。各推荐不超过10项。

  4.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科技主管部门。其中各行业协会各推荐不超过10项,企业集团各推荐不超过5项。

  5.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苏州工业园区、绵阳科技城。各推荐不超过5项,其中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推荐不超过15项。

  此类推荐主体推荐的预备项目必须通过所在省、计划单列市科技厅(委、局)上报,并在项目清单备注栏中标明。

  6.经科技部批准试点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各限推荐1项。

  各推荐主体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,严格控制推荐数量,超过限额部分视为无效推荐。